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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6

汽車燃料使用「費」是規費,主管機關為監理單位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7月要繳汽車燃料使用費,常有許多民眾跑到稅務局表示欲申請補發「汽車燃料稅單」繳納;亦有迷糊的民眾於接到「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時,誤以為是「使用牌照稅」已繳過了,而不予理會或忘了繳納,於接到行政執行處之傳繳通知書時還向稅捐機關表示已繳納過。
該局進一步說明:汽車燃料使用「費」是規費而非稅捐,係由各縣市監理機關發單徵收,故稅務機關無法補單繳納。燃料費是依據公路法第27條規定徵收,所收費用係作為公路養護、修理與安全管理之用,性質是屬於規費而非稅捐,而使用牌照稅係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6條規定徵收,所收稅款屬縣(市)稅,由縣
()政府統籌運用。提醒各位車主,若您對徵收之燃料使用費有疑義或需申請補發汽車燃料費單時,請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洽詢或申請補發,而使用牌照稅之徵納疑義則向車籍所在地稅捐機關洽詢。如尚有疑義,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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