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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2

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於106年9月1日登場

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款期間,自106年9月1日起至106年9月30日止,採用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如期辦理申報。為貼心服務營利事業,本局網站特別設立「營利事業暫繳專區」,方便快速取得最新資訊。
      進一步說明,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不適用暫繳申報規定者外,營利事業應辦理暫繳申報,其申報方式有下列2種方式:
(一)一般申報:營利事業按105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辦理申報。如其暫繳稅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僅須繳納暫繳稅款,免辦理暫繳申報。
(二)試算申報: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選擇以106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惟應特別注意,如於106年1月至6月有交易我國境內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且該房屋、土地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持有2年以內之情形,其房地交易所得應併入計算暫繳稅額。
      特別提醒,所得稅法第69條第3款明定,獨資、合夥商號不適用暫繳申報規定,所以可免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款。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本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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