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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1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贈與時雖免課贈與稅,但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規定徵稅。

該局提醒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於遺產稅申報時,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繳納遺產稅,以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被處以罰鍰,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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