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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6

財政部就媒體報導配合行動支付普及化,該部恐是一廂情願之說明(澄清稿)

有關媒體「配合行動支付普及化,財政部恐是一廂情願」之報導,容有誤解,該部特別提出說明:

一、為加速行動支付普及,達成行政院賴院長揭示2025年我國行動支付比率達90%目標,該部於107年1月12日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鼓勵經營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小規模營業人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自申請核准當季至109年12月31日止,得由稽徵機關依行動支付業者提供使用其金流服務之銷售額資料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減輕其營業稅負擔。

二、小規模營業人之銷售額及營業稅稅額,由主管稽徵機關每半年於1月及7月各查定一次,其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銷售額超過新臺幣(下同)20萬元】者,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按5%稅率報繳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如導入行動支付並申請適用前開租稅優惠措施,未來其銷售額如逾20萬元,稽徵機關將仍按1%稅率查定課徵並免用統一發票,與一般使用統一發票業者依5%稅率繳稅比較,享有減稅優惠,故該項措施應可有效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

三、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後之整體稅負未必變重,舉例來說,小規模營業人原每月查定銷售額為15萬元,故每月應繳納營業稅為1,500元,如導入行動支付並申請適用租稅優惠,經行動支付業者提供每月銷售額資料為25萬元,其每月應繳納營業稅為2,500元,另所得稅部分係維持現行課稅方式,小規模營業人無須計算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僅須按查定全年銷售額按規定純益率計算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事業合夥人之營利所得,直接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以每月查定銷售額25萬元為例×12個月×擴大書審純益率6%×假設適用綜合所得稅稅率5%=9,000元,相較於每月查定銷售額15萬元,依上開公式計算稅額5,400元,僅微幅增加3,600元);如未導入行動支付並經稽徵機關查獲每月實際銷售額為25萬元(包含原查定銷售額15萬元及經營營業登記項目外銷售額10萬元),除補徵3,000元稅款[5萬×1%+5萬×5%]外,其經營營業登記項目以外業務部分,應另按規定處以5倍以下處罰,並自次月開始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按5%稅率報繳營業稅,並應依規定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課徵綜合所得稅。

單位:新臺幣元

 

 

當月實際銷售額

營業稅

處罰

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行動支付業者提供

稽徵機關查獲

營業稅核定應納稅額

導入

行動支付

250,000

-

2,500

X

X

未導入

行動支付

-

250,000

4,500

ˇ

ˇ(註)

註:每月營業稅按5%課徵250,000×5%=12,500,較諸導入行動支付仍按1%課徵2,500元,每月將多繳10,000元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提供租稅優惠措施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主要目的在消除導入之租稅障礙,避免銷售額達開立發票門檻而增加營業人租稅負擔。就營業人端而言,行動支付提高消費者購買動機及消費頻率與金額,可提高銷售額並提升經營效率,減少收受現金遭竊風險及保管困擾,亦可使政府掌握各項金流及稅收來源,減少地下經濟規模並降低政府稽徵成本等,對徵納雙方均具效益。該部將賡續研議相關租稅措施,並適時滾動檢討,以利推廣行動支付,增加民眾使用普及率,對稅源培養及總體經濟發揮更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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