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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6

營業人進貨,應取得實際銷貨人之統一發票,方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經國稅局查核交易資金及進貨交易流程,認定未取得實際銷貨人之憑證,而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已發生虛報進項稅額使應納稅額虛減,造成漏稅結果,除補稅外,並應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0至102年間進貨,經查獲未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而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192紙,銷售額合計122,000,000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6,100,000元,遭核定補徵營業稅額6,100,000元並處罰鍰6,100,000元。甲公司提起行政救濟,主張已補提示採購合約書、出貨單、貨物簽收單、銀行匯款申請書及支票等資料,可證明其與乙公司確有交易事實。經該局查核結果,以匯款申請書均由甲公司員工A君以甲公司名義匯入乙公司銀行帳戶,且於匯入當日或次日隨即又由A君以同額或幾近同額匯出或以現金方式提領。另支票付款部分,支票上均無受款人之記載,且係以「個人」名義於支票背書後轉讓票據權利,無法認定乙公司為該等支票之票據權利人。又甲公司雖主張與乙公司間有借貸關係,才有匯款後領回動作,並提示乙公司負責人B君簽收之收據為證,惟甲公司就該等「收據存根」之借貸關係究竟是發生於何人之間,並未提出合理說明,亦未提示相關借貸款項及進貨應付帳款之帳證資料供核對,仍難以證明甲公司進貨之交易對象確為乙公司,因此原核定甲公司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已發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予以補徵營業稅額並處罰鍰並無不合,案經行政訴訟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進貨時,應注意其交易對象及憑證上銷貨營業人之同一性及真實性,避免因取得不實統一發票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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