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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1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我國來源所得,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若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屬於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扣繳所得,像是公司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等,其應納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但如有非屬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像是向個人收取之租金、個人出售財產之財產交易所得等,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依規定稅率納稅,如果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如未依規定申報納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最高將可處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該局呼籲,非境內居住之個人未於綜所稅申報期限前離境者,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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