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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31

修正公司法第235條公司應依規定儘速修正章程。

主旨: 修正公司法第235條公司應依規定儘速修正章程。
 

2015年5月20日總統公布修正公司法第235條(刪除第2、3及4項)並增訂第235-1條有關員工酬勞的分派。

依據經濟部 105 年 1 月 4 日經商字第 10402436390 號函說明第九條, 倘公司不依新法修正章程訂定員工酬勞之分派,即無章程做為分派員 工酬勞之依據,員工因此無法獲得酬勞之分派,公司亦不得僅就股東 為盈餘之分派。請 貴公司,儘速於 105 年 6 月底前依新法 完成章程之修正台北申請公司
 

● 稅務影響
公司法本次修正後,倘公司章舊章程所訂之員工紅利與董監報酬之定額/比率與新章程之員工報酬與董監報酬定額/比率相同,則因修正後之員工與董監報酬分派係就稅前獲利計算並扣減後,方提繳稅款,是故,公司之應稅獲利數額將相應減少。台北申請公司
 

●因應對策
1. 政府未規定公司章程對員工酬勞的修改時限,但實務運作會在2016年時,法令規定須發放員工酬勞時,公司將遇適法性問題.若没發放員工酬勞,員工將可能因公司依違反公司法令,要求賠償,但發放多少員工酬勞,須於訂於公司章程。台北申請公司
2. 公司若在預計在2016年6月底前會有修改公司章程情形(如:增資,遷址到不同城市等)可待其發生時,一併修章,將員工酬勞同時納入修章,如此可節省成本。
3. 若公司在2016年6月底前,不會有修改公司章程情形,為遵循法令,可現在立即進行修改公司章程,將員工酬勞同時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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