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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3

非送出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容積權益,應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土地所有權人購買容積權益,未辦理過戶即出售予第三者,核屬權利交易性質,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8年9月27日台財稅第881946203號函及95年7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504538850號函釋意旨,送出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容積權益屬權利交易性質,其取得成本及費用按出售權益收入之100%計算。若出售者非送出基地之所有權人,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因取得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名下有1筆可申請容積移轉權益之臺北市土地,乙君遂以1,000萬元向甲君購入,旋即以1,500萬元出售予丙公司,並約定由甲君直接將土地信託登記予丙公司,俾由丙公司向臺北市政府申辦容積移轉許可事宜。嗣經該局查得乙君非送出基地之所有權人,故乙君應就差額500萬元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提醒,取得成本及費用按出售權益收入100%計算之適用對象僅限於送出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非土地所有權人如有上述權利交易所得,務請誠實申報所得稅,如漏未申報而遭人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所漏稅款,將另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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