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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8

營業人於登記營業地址以外舉辦特賣活動別忘了開立發票

近年來縣市政府為發展觀光常因應節日舉辦購物節活動等,營業人如配合活動於稅籍登記營業地址以外之地區舉辦特賣會,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應於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並於銷售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如舉辦臨時特賣活動,於稅籍登記地址以外地區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之考量,財政部發布函釋規定,營業人應向其登記地址之主管稽徵機關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至此類臨時性展售活動銷售貨物之營業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規定,由銷售人員攜帶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該局說明,營業人甲公司於稅籍登記營業地址以外地區舉辦特賣會,雖已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惟未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發票交給消費者,經稽徵機關查獲,其漏開統一發票及短漏報銷售額之行為將遭受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稅籍登記營業地址以外場所舉辦特賣活動,如非屬臨時性展售活動,應向展售地所在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如確認係臨時性展售行為,且活動結束後即不再在該處營業,可依財政部函釋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報繳營業稅,惟銷貨時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若有上述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逃漏稅捐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營業登記並補報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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