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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9

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請於收到補報通知後10日內申報,以免遭處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發現,轄內王君於1051013日簽約購買房地,嗣後登記所有權為其子所有,依付款資料得知,該房地之購買價款均由王君所支付,認定王君係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其子購置房地,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所定情形,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王君已於收到補報通知函後依限辦理贈與稅申報,該局乃按房地現值核定贈與總額270萬元,應納贈與稅額5萬元。

該局表示,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稽徵機關均會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如已在該限期內如實申報者,將補稅免罰。如逾限仍未申報者,將予以補稅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在實務處理時,當事人往往自認其財產移轉之原因係買賣,或其他非屬贈與之事由,故未自行申報贈與稅,而稽徵機關於審核時,可能因當事人之行為已符合法定要件,或因當事人未能舉證齊全,依法應以贈與論處,為避免爭議,乃規定此類案件均應先通知當事人於10日內補報,如逾期仍不補報者,始得補稅送罰。

該局提醒,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於接到稽徵機關之補報通知函後,務必注意10日補報之期限,以免遭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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