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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8

醫療院所應將患者自付之健保部分負擔併計健保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醫療院所負責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將民眾就醫繳納之健保部分負擔併入健保收入一併申報,再予以計算負責醫師之執行業務所得,以免漏報遭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獨資經營A診所,該診所103年度經健保署開立扣繳憑單金額242萬元,另就醫民眾繳納健保部分負擔金額26萬元,惟甲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列報健保署開立之扣繳憑單金額242萬元為A診所之收入,漏未申報部分負擔收入,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0.2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我國現行健保制度之設計,民眾於就醫時,除符合規定之特定對象外,醫療院所均須向就診民眾收取部分負擔,以提醒民眾珍惜醫療資源,所以部分負擔是由民眾於就醫時直接繳付給醫療院所,而非來自健保署之醫療給付,因此該署開立予醫療院所之扣繳憑單金額並未包含部分負擔金額在內,故診所負責人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必須要依照「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表」所列之部分負擔金額加計健保署開立之扣繳憑單金額列報健保收入,始符合規定。如因一時疏忽致漏報健保部分負擔收入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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