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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因營業收入驟降,符合條件者,可申請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1080529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在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果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可於限繳日期前向管轄國稅局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已申請停業或註銷、擅自歇業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命令解散、廢止的營利事業,或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許可、解散處分的機關團體,不適用前述分期繳納方式。
 
該局舉例,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核定補徵稅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限繳日至108年1月25日止,該公司107年5月至8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700萬餘元,較106年同期營業收入淨額合計1,300萬餘元減少達43.18%,已達申請分期繳納的標準,得於限繳日期108年1月25日前向核定稅款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至108年5月31日止,結算應自繳稅款符合前揭規定者,亦可申請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的稅款,應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原訂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08年之年利率為1.04%),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如果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稽徵機關就會對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限於10日內1次全部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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