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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5

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凡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均應於營業前向營業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填具「自動販賣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申報表」,申報販賣機之數量、種類、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免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辦理稅籍登記。但販賣機放置處所設有專責管理處所者,不在此限。

該局說明,所稱自動販賣機係指放置於騎樓、庇廊、戶外場所或寄放他人營業、執業或其他類似之場所為限,投入硬幣、紙幣、感應卡片或其他代替之支付工具後,自動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機器。但不包括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範之電子遊戲機。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就該自動販賣機逐台編號並裝置自動計數器及於明顯位置標示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機器編號以為識別。如自動販賣機營業台數增減、放置處所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

該局特別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收款當日按實際收款金額逐台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於發票備註欄註明機器編號、自動計數器之起訖號碼及「彙開」字樣,並逐台編列自動販賣機之營業收入明細表,以備查核。但自動販賣機,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申報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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