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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負責人勞、健保加保問題?
公司負責人健保規定:
1.一定要投保於自行開立的公司名下,除非有任職於其它營利事業,才可投保於其它公司。
2.不可以投保於工會或公所。
3.最低投保薪資為43,900。五人以下公司,投保薪資可調低為34,800。
公司負責人勞保規定:
1.公司負責人無強制投保勞保。
2.若於公司實際有領取酬勞,可依領取的薪資為投保薪資。
3.公司一定要有勞工加保,負責人才可以投保勞保且投保薪資不得低於員工。 -
2.負責人勞保投保相關問題?
負責人【勞保】相關規定: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勞保」屬(自願)投保對象:
(一) 員工人數5人以上:
1、雇主自願參加勞保:
(1) 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2) 依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目前為43,900元)加保。
(3) 雇主以所得金額加保者,其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薪資。
2、雇主不參加勞保/ 改投保國保:
(1) 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
(2) 且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及軍保退伍給付的國民。
(3) 沒有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或軍保的期間,屬國民年金被保險人。
(4) 投保金額17,280元。
(二) 僱用員工人數5人以下:
1、成立投保單位:依上述僱用員工人數5人以上規定。
2、不成立勞保投保單位【建議:加保商業保險/團保】
(1) 不成立勞保投保單位,負責人與員工各自到工會加保。
(2) 負責人亦可在B公司以勞工身份投保。
(3) 須單獨成立「就業保險」幫員工繳納就業保險。
(三) 僅負責人1人而未僱用員工 :
(視情況) 工會參加勞保(或)改投保國保
未僱用員工之營利事業單位負責人,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為負責人辦理勞保加保。
(四) 負責人屬自營作業者:
(視情況) 工會參加勞保(或)改投保國保:
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得以其所屬本業職業工 會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18,780元)起。
(五) 罰鍰/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1、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2、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3、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者,或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勞保:
(1)未僱用員工之負責人,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為負責人辦理勞保加保。
(2)僱用員工並成立投保單位,負責人可以選擇“是否要”在自己公司投保。
(3)員工5人以下可保工會,但公司須成立「就業保險」幫員工繳納就業保險。 -
3.負責人健保投保相關問題?
負責人【健保】相關規定:
一、 不論有無員工,負責人都要在自己成立的投保單位投保。
(負責人如另有工作,可在選擇在主要收入來源的公司行號 / 機關投保)。
二、負責人不得以眷屬身份投保,亦不符合工會、公所之被保險人資格。
三、投保規定:
(一)員工人數5人以上之負責人:
1、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 (目前為182,000元)加保。
2、所得未達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目前為43,900元)。
(二)員工人數5人以下之負責人:
1、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 (目前為182,000元)加保。
2、所得未達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
最低不得低於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被保險人之平均投保金額 (目前為34,800元)。
(三)負責人為自營業主:
1、指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之營利事業主或負責人。
2、請依上述(二) 員工人數1-4人之負責人規定辦理。
(四)負責人屬自營作業者:
1、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2、請依上述(二) 員工人數1-4人之負責人規定辦理。
四、罰鍰/全民健保法第84條: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 健保 :不論有沒有員工, 都必須成立投保單位。
------------------------------------------------------發文字號:衛署健保字第 85055352 號
發文日期:民國 85 年 10 月 30 日
資料來源: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法規解釋彙編 (89年8月版) 第 18 頁
相關法條: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1條(83.10.03)
主 旨:有關獨立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體力技術勞動並兼銷售獲致報酬之職業勞工 ,依法應辦理營業 (利) 登記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參加全民健保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有關獨立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體力技術勞動並兼銷售獲致報酬之職業勞工 ,依法應辦理營業 (利) 登記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若該等人員 已依規定取得職業工會會員資格,應以第二類被保險人身分,以其所屬之 職業工會參加健保,並以依法取得職業工會會員資格日為保險效力生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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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負責人退休金提繳相關問題?
負責人【退休金】相關規定:
一、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於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
二、事業單位不得為雇主提繳退休金。
三、罰鍰/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9條:
雇主違反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九條規定,未辦理申報提繳、停繳手續或置備名冊,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 勞退金 :不論有沒有員工,都必須成立投保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