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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7

列舉扣除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保險費,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為同一申報戶,始得扣除

即將進入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列報受扶養親屬之保險費扣除額時,除該受扶養親屬須為直系親屬外,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均須在同一申報戶內,始得列舉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父親及未成年妹妹等2人之人身保險費扣除額各24,000元,經該局查核發現,因妹妹非甲君之直系親屬,不符合規定;另甲君父親人身保險之要保人(繳款人)為甲君之弟乙君,而甲君與乙君未在同一申報戶內,故甲君亦不能列報扣除父親之保險費,乃剔除前揭2筆保險費並予以補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制係以「戶」為申報單位,同一申報戶內之所得及支出、費用始得互為加減,故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須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軍、公、教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均在同一申報戶內,其保險費始得列報扣除。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如欲列舉保險費扣除額時,應注意符合前揭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又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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